原始部落的生存之道
《圈子决定格局》江苏人民出版社作者:摩罗
第一章原始部落的生存之道
就像采集和狩猎一样,抢劫也是人类早期历史上最主要的生产方式之一。
1抢劫也是生产力
抢劫几乎是所有动物的本能。
我小时候曾经认真观察过鸡们和狗们的抢劫:如果一只鸡从垃圾堆里扒出一条蚯蚓来,旁边其他众鸡根本不会尊重他对这条蚯蚓的主权,而是蜂拥而上,群起而抢之。这位收获者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只能叼着蚯蚓冲出重围,拼命奔逃。当他跑累了,试图停下来将这条蚯蚓吃掉,追赶者会及时赶到,将他的财富一哄而抢。最后享用这条蚯蚓的,多半不是原先拥有主权的那只鸡。
如果一只狗在人类的餐桌下捡到一块肉骨头,另一只狗也不会尊重他对这块骨头的主权,而是极为敏捷地冲上来抢夺。一场生死搏斗就这样在餐桌底下展开了。它们往往要打到屋外的场子上才能决出胜负。虽然只有三两只狗,可是它们滚作一团或者追捕冲锋时发出的喊杀声简直震动屋宇,其声势之浩大不亚于人类调动千军万马所展开的生死鏖战。战胜者不但能够享用骨头,还能享受抢劫成功的快感和豪情。
人类作为动物家族中的一个种属,也处于这种抢劫本能的深深控制之中。而且,智力超群的人类还要为此“有意地”创造出抢劫文化。
《拉萨的月亮》[1]里记载了藏民部落有组织地进行抢劫的详细过程:“几乎所有部落都有组织地进行抢劫,因为长年累月地重复,抢劫已经成为了他们的风俗习惯,成为了传说甚至是神话……”又说,“扎马部落最为骁勇善战的是一个名叫该莫巴尔地的强人。听名字就知道,巴尔地来自该莫部落,所以人们叫他该莫巴尔地。他是扎马头人的女婿,是扎马的头号武士,平时负责组织操练人马去外宗部落实施抢劫。这种由部落组织的抢劫不同于一般猖巴的单打独斗,是部落的集体行动,规模较大,组织严密,由部落头人在背后暗中撑腰。”
仔细想想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历史教科书上关于中国古代汉王朝与北方匈奴人的紧张关系,其症结不就在于当时的游牧民族对于一个定居的农业民族财富和妇女“有组织地进行抢劫”吗?就像采集和狩猎一样,抢劫也是人类早期历史上最主要的生产方式之一。
人类文化是在原始社会后期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前期,人们靠什么来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呢?除了采集、狩猎这些基本的劳动之外,原始社会前期,人类唯一的生财之道是抢劫。就一个氏族来说,抢劫是比采集、狩猎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你可以说抢劫来得很直接,不需要文化,你也可以说,抢劫本身就是文化。
原始社会的抢劫是一件非常简单、平常的事情。如果一个原始部落的成员直到晚上还食不果腹,其中三五个男丁一合计:“旁边橡树氏族今天打到了两头野牛,肯定还没吃完,要不咱们去弄来吃吃。”这三五个人一吆喝,就可以发动一场抢劫战争,甚至不需要酋长批准,氏族内凡是赞成这场战争的人,都可以跟他们去打仗、去抢劫。
所以,我们一定要记住一个文化理念,抢劫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方式之一(虽然这实际上不算生产,但生产的概念是就某个主体的收入而言)。在历史的土壤里,它根深蒂固,来源深远,不但是人类的本性,而且是包括人类的动物界的本性。它不但是生物本性,而且也成为了社会的本性。它不但是社会的本性,而且演化为文化的本性。动物和人类是有机物,社会和文化是无机物,抢劫的本性覆盖了所有的有机物和无机物。
这种部落组织的抢劫性格,不但固定在社会组织中,还会固定在每个个体生命中。所以,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类还是在社会的演化过程中,抢劫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原始社会那种最简陋的抢劫,在今天的社会组织中已经变成了辅助性的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抢劫几乎贯穿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全部历程。
作为群体组织的人类,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下,都会以抢劫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地中海也一样,这里的人们也使用抢劫这种高效率的生产方式积聚财富。
腓尼基人是生活在地中海东岸迦南地区的一个古老民族。他们是古代世界最出色的航海家。在被罗马人打败之前,腓尼基人在北非所建立的殖民国家迦太基一直掌握着地中海的海上霸权。他们的足迹跟着航线到达了地中海沿岸的每一个地方,甚至还完成了环绕非洲的航行,以及穿越英吉利海峡直达北欧的航行。他们航行的动力可以说是经商,也可以说是抢劫,因为他们一直是兼商兼盗。有生意就做生意,没生意就当强盗。他们在地中海地区拥有长达三千年的海上霸权,说穿了就是最古老、最强大的海上大盗。
他们商盗并用,积累了大量财富。大量财富又支持着他们四处征战、建立贸易网点和海盗营地,于是他们又成了古代世界与古希腊并驾齐驱的殖民大国。他们的殖民地遍布环地中海地区。腓尼基人并没有组织成一个集权国家,而是像古希腊一样形成了一些互不统属的城邦小国。这种城邦小国只是部落联盟的升级。
既然掠夺是那个时代的风尚和游戏规则,那么每个人的掠夺行为都只是在按照时代风尚和游戏规则行事,当然就不存在个人道德问题。恩格斯总结说:“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2]
虽然《水浒传》诞生在中世纪后期,但是最喜欢用道德眼光看世界的中国文人也没将里面的土匪强盗主人公写成道德败坏、十恶不赦的恶魔,相反,将他们个个写成了声名卓著的英雄。
上文提到《拉萨的月亮》对著名的藏族强盗该莫巴尔地的人品和声誉的描写,很能说明恩格斯所提到的掠夺荣誉观。“据扎马的老人们讲,该莫巴尔地个子不高,看上去并不强壮,但枪法极好,弹无虚发,和来犯的青海部落交战时,他挺枪跃马,一个人便将对方所有勇敢的武士尽数击毙。与其大盗身份很不相称的,是他平日为人温和,从不发怒,且吃斋念佛,手持念珠,仪态安详。……每年的赛马会,扎马人都要请自己部落的英雄该莫巴尔地和他的骏马为参赛的骑手们领跑。巴尔地并不推辞,不过只领跑一圈便离开赛马场,独自走到人群外空旷的草地上盘腿坐下念经数珠。等赛马结束人们四散开来歌舞玩耍时,他又回帐篷独处。”
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不再按照氏族时代的游戏规则进行抢劫,而是改为以阶级集团为单位进行劫掠,而且是以国家的名义展开的。国家的本质就是上层社会对底层社会所创造财富的抢劫和享用,当然一般都美其名曰纳税、进贡,所以这种隐性的劫掠对人们的眼睛和思想具有很大的蒙蔽效果,以至于人们意识不到这种劫掠的现实存在。幸好有马克思等思想极具穿透力的哲学家揭穿了这个事实,让我们不再完全糊涂。
由于人类的欲望无边无际,权贵集团经常不能满足于国家内部的劫掠,还时不时地将劫掠的武器瞄准外国外族。近代西方列强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殖民运动,其实就是对外国能源、财产和土地空前规模的掠夺。整个非洲、美洲、大洋洲、亚洲,都被迫成了西方人的属地,居住在这几个州的不少民族或种族都因此灭绝或者濒临灭绝,他们的命运比犹太人还悲惨许多。
政治社会的劫掠方式虽然变化很大,但是其内在的动力跟远古部落之间的劫掠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无非是为了掠夺财产、土地和权力。同样的,这些改头换面的剪径大盗也不会因此付出道德上的代价,相反,他们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道德利润,往往被称为民族救星、战斗英雄或者历史巨人,等等。自从人类创造了文化之后,人类就一边创新抢劫方式,一边极力遮掩抢劫的事实,因为所有的抢劫者都会将自己的抢劫行为命名为“替天行道”的“正义战争”。其实人类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企图遮掩抢劫的事实,在很多情况下,人类是公开称颂抢劫的,甚至会将抢劫大王树立为大英雄。
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之处,但并非是优越之处。
2杀戮是成本最低的成功方式
抢劫邻居当然是不劳而获者能想到的最便利的事情。
为了让凶残的抢劫和杀戮看起来有那么一点合理性,人们开始制造关于“邻居”的谣言。
瓦伦特说过:每个区或镇的人们,都认为相邻区镇的人们是最凶恶的罪人。”[3]为了获得财富,为了强迫相邻区镇的人们给自己交纳贡赋,他们英勇无比地扫荡了军力所及的邻区。“许多村子只是一大栋由土坯或石块盖造的建筑物而已,一些村子则有几栋这样的建筑物。这些集体公有的共同住宅对于阿兹特克人的征服活动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不过它们并不是不可战胜的。阿兹特克联盟不时地向它们进行抄掠,公开要求获取战利品,征索贡赋,并捕捉俘虏作为祭神的牺牲。直到最后,这个地区内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数例外,都统统被征服而成为藩属了。”[4]
在西班牙人占领阿兹特跨地区以前,阿兹特克人靠这些被征服者的贡赋堆砌起他们灿烂的文明。当西班牙人把阿兹特克人作为军事目标的时候,他们基本上是孤军奋战,平时因被迫纳贡而结为一体的部落不但不帮助他们对付入侵的敌人,而且纷纷帮助敌人进攻他们,因为他们长期以来凶狠蛮霸的欺负,部落和他们结下了世世代代的仇恨。这些弱小部落终于等到一个机会,看见另一个更加强大的力量将这个耀武扬威的古老征服者彻底打败。
征服邻居之后,胜者开始远征。
就理论上而言,每一个部落对于未与他缔结和平协定的任何部落都处于交战状态。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5]值得注意的是,发起战争的人并不一定是氏族领袖,每一个氏族成员都可以这样做。“这种远征行动既不需要请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长会议的批准。”[6]只要能够得到氏族其他成员的响应,这场军事行动就会被立即付诸实施。
北美印第安人科曼奇部族也奉行易洛魁部族崇尚的游戏规则。“任何一个科曼奇人都可以发起一场攻击或组织人马交战如果他有能力聚集一群追随者的话。……对科曼奇人来说,战争如果不是作为一项民族政策来有意识地加以推行,就肯定是其民族的一种消遣。”[7]
战争是如此轻而易举地被发动,抢劫和杀戮怎能避免?
不仅北美和非洲常出现部落抢劫事件,亚洲古老部落也将抢劫视为平常。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初民的法律》中介绍说,古代菲律宾地区的伊富高人将人类社会按照地域的远近区分为四个等级,然后对每个等级的区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个等级是“家乡区域”,这个区域通常是指本村舍所处的一个很小的地理单位,比如一个特定的山谷之类。这个区域是一定要和平相处的,即使发生矛盾也必须保持克制,彼此都要避免出现人命案件。
第二个等级是“中立区域”,许多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属居住在这个挨近自己的地区,得尽量避免跟这个区域的人发生纠纷。但若与其中非亲非故的人不幸发生了纠纷,处理起来也绝不手软。
第三个等级是“世仇者居住的区域”,除了杂居其间的个别亲戚之外,这个区域的人都被看做敌人,他们与这一地区的人世世结仇、冤冤相报,一旦引起纠纷,毫不留情地诉诸杀戮。
第四个等级是“战争区域”,他们与这个区域的人永远处于敌对和仇视状态,没有任何调节和规范双方关系的愿望,任何人进入这个区域一经被发现必定会被杀死。[8]“一个人通常会杀害其遇见的远方来的陌生人” [9],这成为他们不加思考的生活准则。所以,当他们需要财富时,就意气风发地对这个区域发动战争。
在中国台湾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山区,古代曾经广泛流行猎头祭神习俗。这些祭神的人头从哪里来?如果遇上战争,多半可以抓到俘虏用于祭祀活动。当没有战争的时候,或者专门为此发动战争,或者派人设伏捕捉陌生的路人。这与杀取活人的心脏祭祀太阳神的南美洲玛雅王国、印加王国的习俗一模一样。所以,随意掠夺他人的财富、随意捕捉陌生人作为人牲,在古代世界是流行极为广泛的游戏规则。
原始先民为什么奉行这样的游戏规则?首先当然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那个时代生产力水平很低,创造一点财富何其不易。可是抢劫却能使他们迅速地拥有丰富的财富,很是方便,那种诱惑力太大了。阻碍自己抢劫的是什么人?当然是财富的主人。那么,将财富的主人杀死是成本最低的成功途径。于是,在抢劫的同时,他们还实施杀戮:或者先杀人后抢财产,或者先抢财产后杀人,怎样方便就怎样为之。
既然杀戮这么重要,是部落生存和自卫的首要功夫,那么古老的部族里就会很自然地形成一种嗜杀的文化和价值观。一个人只有杀力超群、杀功出众,才能在氏族和部落里享有声望和地位,这种诱惑何其大,谁还敢于假装斯文?有的人在氏族内部面临声誉危机的时候,就赶紧召集一帮弟兄扑向邻居部落,拎几颗人头来就能马上博得一片喝彩声,让所有的人对自己刮目相看。有的部落甚至规定,男孩到了成年的时候,必须至少杀一个人才能举行成年礼。如果一个年轻人不能从外部落的地界上猎取一颗头颅,就永远不给他举行成年礼。这个年轻人也就永远不能享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
这种文化对于人们的塑造,只能有一种结果:人人都是嗜杀狂。
[1]张宇光:《拉萨的月亮》,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0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3]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2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4]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60页,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77年版。
[5] 同上书,第94页。
[6]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94页,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77年版。
[7]霍贝尔:《初民的法律》,第145-14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8]霍贝尔:《初民的法律》,第134-13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9]霍贝尔:《初民的法律》,第11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烫手的王冠
《圈子决定格局》江苏人民出版社作者:摩罗
第二章 烫手的王冠
远古时代,首领的权力不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玩弄权术的基础上,而是确确实实建立在为老百姓谋求福祉和利益的基础上。虽然没有现代民主国家的问责制,但是公众所加给他的责任,几乎达到了残酷的程度。
国家尚未形成时,酋长的权力是很微弱的。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国家的强力登峰造极,酋长逐渐演变为君王,大权在握,号令四方。人类史上最罪恶的现象之一:暴君现象,就这样出现了。在大约四千年的“文明”时期,地球上许多地区的人民深受暴君的奴役和残害。这时候,人类面对猿猴所具有的优越感,不得不遭遇挑战。
1年老的首领为什么总要被臣民处死?
古代原始部落之间存在着残酷的生存资源的争夺,但是在原始部落内部,却存在着一种近似民主的制度,但是这种一切建立在民众利益基础上的制度对首领来说却几近残忍。
20世纪初年,非洲白尼罗河流域丁卡族阿加部落的一位祈雨师,感觉到自己年老体衰,来日不多,于是跟他的孩子们说:“我已经老了,快要死了。”村里人闻讯之后,马上动手挖一个大墓穴,让体弱的祈雨师躺在墓穴里面,祈雨师的家属、亲戚和朋友围在墓穴边。
祈雨师断断续续地向人们说话,回顾本部落的历史,提醒大家历史的经验教训,强调自己以往的统治方法和他对大家的诸般教导,并告诉大家将来应该如何行动。教诲完毕,大家按照他的吩咐给墓穴填土。泥土很快将他的身体覆盖,他在土中憋闷而死。祈雨师的职位由其身强力壮的后代继任。
英国人类学家塞利格曼到非洲考察时,一个帮助他进行调查的丁卡族霍-阿达部落的人说,他的父亲和叔父都曾经是祈雨师,不过他们不是被活埋,而是被勒死以后再放进那个准备停当的墓穴之中的。霍-阿达部落和阿加部落对待身体衰弱的领袖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活着埋葬,另一个是勒死以后再埋葬。
上述习俗至少持续到了塞利格曼前来考察的20世纪初年。
祈雨师是丁卡族的实际统治者。各部落历史上的祈雨师没有一个是自然死亡的。丁卡人认为,如果一个祈雨师不幸自然死亡,这个部落就会遭受疾病和饥荒之苦。即使祈雨师十分年轻,只要他生病了并且看来可能病死,民众也会将他迅速处死,绝不能拖延到让他自然咽气。
丁卡族活埋年老体衰的祈雨师的制度,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杀死年老国王的传统的一部分。近代许多欧洲探险家在亚洲、非洲、美洲的原始部落发现了大量刺杀国王的遗风。他们的探险记录大大增强了人类学家做出学术结论的决心和信心。
臣民们处死国王的主要原因是国王老迈,精力衰竭。看起来这太不近人情,甚至过于残忍。但是,为了社稷之昌盛,民人之福祉,原始人要找一位身体强壮、神气饱满、能量充沛的领袖帮他们参透天机、化育万物,而不能容忍一个气息奄奄、半死不活的头人给他们带来祸害。于是他们理直气壮地创立了及时处死衰弱领袖的制度,并意志坚定地维护着这种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在非洲法佐尔的某些部落里,酋长每天必须到一棵特定的树下处理政务。如果因为害病或者任何其他原因一连三天不能来树下履行职责,臣民们就有理由认为国王已经没有能力为公共事务操劳,他们不得不将国王吊死在这棵树上。在白尼罗河流域,国王刚刚露出年老衰弱的迹象,臣民们就迅速将他处死,让年轻强壮的继承者来履行职责。这个风俗直到19世纪仍然盛行。
在非洲中部的一些部落,国王患了重病或者显出衰老痕迹的时候就必须自杀。自杀的方式是饮一杯毒药。非洲刚果的国王快要死时,巫师们就将绳子套在他的脖子上,逐渐拉紧。金吉罗国王如果在战争中受伤,他的部将就会将他处死。祖鲁人的国王只要被臣民发现出现了皱纹和银发,就会马上被处死。
19世纪早期,有一位欧洲人在祖鲁暴君卡喀朝廷住过一阵,他这样描述国王卡喀对于一种发油的特殊兴趣:“法威尔先生告诉国王有一种发油可以消除一切年老的标记。他一听说有这种发油,马上表示非常想得到它,每遇机会都不忘记提醒我们他对这药的关切。尤其是在我们因为传教事务必须离开宫廷的时候,他特别关照的也是要得到这个东西。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后来我们才知道,祖鲁人的一些野蛮风俗中,有一个这样的风俗:他们的国王不可露出那些证明他们不适合或无能统治国家的证据;所以,卡喀非常害怕出现皱纹和灰发,这是他要退出这个尘世的信号。只要信号一出现,国王的死亡就随之而来。”
可见,直到晚近,一个非洲暴君依然无法抵抗这种残酷习俗的制约,以至于如此积极地从一种药物中寻求力量,企求以此增加他与习俗抗争的筹码。
一位葡萄牙学者在谈论非洲时说:“国王遭到任何灾害,或自然的生理缺陷,诸如不能生育,得了传染病,掉了门牙,体形变了样,或任何其他缺陷与不幸,照当地从前的风俗,国王就得服毒自杀。”因为国王不是凡人,他是神,他必须完美无缺,身心健全。如果有残缺,势必会影响国运民瘼。
在古代普鲁士,国王感到自己衰老了,就堆起庞大的草垛,举行盛大的仪式告别人民,宣称自己要到神那里去为民众说话,劝谕民众好好服侍诸神,然后自己点火将自己烧死。
在古代爱尔兰,伟大的国王阿特由于偶然事故瞎了一只眼睛,马上就按照习俗辞去王位。
国王的性能力也是判定国王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的重要特征。
一位西方学者说,非洲希卢克人严密关注着国王的性欲。国王的妃子特别多,如果国王满足不了妃子们的性要求,妃子们就会报告给祭司,祭司就会向国王宣布:必须将他处死,以便及时终止他无法履行的政治职责。
在讨论杀死国王和国王自杀的文化传统时,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引证了世界各地大量的民俗学、人类学、神话学、历史学材料,证明这是人类文明的某一个阶段普遍存在的世界性传统。虽然他没有找到中国古代的有关材料,但是,人们不难相信弗雷泽的结论是普遍有效的。
古人为什么要刺杀年迈体衰的国王呢?为什么不能让国王像他的臣民一样安享天年、寿终正寝呢?弗雷泽解释说,古人把国王看做半神半人,他们将世界的稳定、气候的正常、牲畜的兴旺、五谷的收成、妇女的繁殖力等等一切有关社稷之昌盛、民人之福祉的大事,都寄托在国王身上。国王如果老迈或者生病,牲口也许就无法繁殖,庄稼就会在地里烂掉,妇女也许就生殖力下降,臣民可能会死于疾病和瘟疫。
所以,国王必须是健康强壮的形象。
为什么不能等到国王的自然死亡呢?这些看来有点残酷,古人认为,如果等到统治者自然死亡,整个国家赖以繁荣和强盛的那股气息就会在国王咽气的那一刻消失在茫茫宇宙之中,国家的命运就可能因此衰竭。只有杀死国王或者令国王自杀,让那股关乎国家命运的气息在消失之前就转移到年轻强壮的王位继承者身上,才能保证国家的兴旺和臣民的幸福。
2不称职的国王危在旦夕
远古先民不光是遇上灾害或者国王年老体衰才杀死国王,平时也可以根据国王履行职责的情况决定是继续拥戴他还是及时废黜他。
18世纪的某一天,非洲埃俄王国的一个民众代表团,受广大民众的托付,来到国王的宫殿,送给国王一些鹦鹉蛋作为礼物,表达了他们的意愿:国王您肩负执政的重任一定很累了,现在是应该考虑摆脱繁重忧劳、轻松休息睡眠的时候了。
国王收到这份礼物后,便恭敬地向代表团致辞,感谢臣民为他的健康舒适着想,然后退回自己的内室去歇息。表面上看好像是去睡觉,实际上他一进房就必须吩咐他的女人勒死他。整个过程简短而干脆。
几颗小小的鹦鹉蛋竟然包含着死亡的信息,它们是来自神界处死国王的法杖吗?可以让国王见到它,就将自己判处死刑。
其实,鹦鹉蛋在非洲是一种神秘而源远流长的政治传统。民众用鹦鹉蛋向国王传达他们不满意的意愿。当臣民觉得有必要及时废黜国王时,他们就按照习俗的程序将鹦鹉蛋送到国王那里。如果国王收到民众送来的鹦鹉蛋,就能了解民众的意愿。国王几乎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他惟一的选择就是及时执行臣民要求:自杀。
国王死后,他的儿子就像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一样,安安静静地上台执政。这样的习俗一直延续到18世纪末期。[1]
可见,原始社会民主制度完备且彻底,并且带着血腥。
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的国王也时刻面临着来自民众的审判。当地的国王虽然位尊如神,可是,如果祭司们对他的执政感到失望,他们就会派人到国王那里去通知说:你可以自杀了,这是神的旨意。这位国王收到这样的通知后,必须尽快自杀。
尼日利亚北部的土著王国一旦出现衰病现象,就有一个号称“杀象者”的官员前来给他执行死刑:扼住国王的咽喉,将他掐死。
非洲埃格巴人和约鲁巴人的类似做法延续的时间更长。他们直到19世纪末期还保留着这样的习俗。埃格巴的国王如果没有忠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或者他的行为超越了自己权利的范围,引起了人民的不满,他的大臣就会要求他去“睡一会儿”,意思就是让他服毒而死。
约鲁巴人的国王生儿子时,人们会泥塑一个婴儿右脚的模型,安放在长老的屋子里。如果国王执政不力,或者不遵守国家的风俗和法律,不尊重臣民的尊严和利益,一个使者就会拿着这个右脚模型一言不发地送给国王。国王知道这是要他退位并自杀,他就立即服毒入睡,进入天国。
尼日尔河流域的朱库人办法比较含蓄,他们如果觉得国王统治已经太久,希望国王下台,就传出话说:“国王病了。”他们一边将这话传给国王,一边选好新一任国王。他们将选举结果通知国王,然后召开一个盛大的宴会。等到国王在宴会上喝得大醉,人们就用长矛将国王刺死,并立即拥戴新的国王上任。
安哥拉的国王死得更加独特。这个国家的一位酋长卡拉曾经向葡萄牙探险家详细介绍了他参与处死国王的经过。
“我们觉得应该把这位国王杀死时,就请他去与我们的敌人作战。这时我们都跟随他和他的家属去打仗。如果他没有战死也没有受伤,我们就一仗接一仗打下去。打了三四天,我们就突然撤退,把国王和他的家属留给敌人。他见自己被抛弃了,就设法立起御座,把家属叫到周围。他命令母亲走上前去,跪在他脚边。他先是砍掉母亲的头,接着杀掉他的儿子、他的许多妻子和其他家属,最后杀掉他最心爱的妻子安娜库罗。接着,国王就穿起豪华的衣服,等待自己的死亡。一个由酋长派来的军官来到国王的宫殿,他先从关节处砍下国王的腿和胳膊,最后砍掉他的头。随后,这位军官也要被斩首。”
在砍杀国王时,所有的重要官员都退场,只留下这位卡拉酋长监督和见证国王的死亡。给自己的国王安排这样残酷的末日,看来是古代许多民族的共同爱好。
公元前333年秋季,波斯皇帝大流士三世率军抵抗马其顿侵略军的伊苏斯战役,就印证了这种古老的习俗。大流士三世出征时,就带着他的家眷。他的军队战败,他只好撇下家眷自己逃命,他的母亲、皇后和两位公主都不幸成了亚历山大的俘虏。这种带着家属出征的风俗,可能就是更加古老的政治制度的遗存,意在逼迫帝王全力以赴为国征战,不给他留下失败的后路。
在苏门答腊北岸的帕西尔王国,大家都不愿意做国王,因为国王需要履行的职责很多,很难满足老百姓的愿望。而老百姓随时可以要求国王退位自杀。臣民只要对国王不满,他们就到街道上游行,高喊着“国王该死”的口号。国王一听到这样的喊叫,就知道自己死期已到,于是安排王室的人将自己杀死。王位通常由亲手杀死国王的人继承。
曾经有两位欧洲探险家冈恩和贾莫里在南太平洋地区落到了土著手里。他们设法杀死了国王和王后并及时逃跑。那些追赶的土著在后面对他们喊话,要求他们回来代替刚刚被他们杀死的人担任国王。这两位逃跑者以为土著是以此引诱他们回去送死,可是近代以来人类学家的研究告诉我们,谁杀死国王谁就继承王位(杀死老国王在先,新王即位在后),这是远古人类社会普遍通用的游戏规则。
远古时代的中国,为生民祭天祈雨是巫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他久经努力而不见效果,他必须亲自升天与上苍交涉,也就是他将自己作为祈雨仪式的祭品,燔烧祭天。在夏商周三代及其以前,直到春秋时代,都是由朝廷或者部落中职位最高的巫师(或者国王)自焚升天,春秋以后才慢慢改为燔烧地位较低的巫师或者残疾人。
商汤执政之初,中原地区连续五年大旱,人们理解为这是商汤征战夏族、杀伐天下、作孽造恶太多,得罪上帝,祸及民人。在长久祈雨不见效果的情况下,商汤不得不决定由他本人出面与上帝(商人称最高神为上帝)谈判。民人给商汤堆好了燔祭的柴薪。商汤理好头发,剪掉指甲,隆重沐浴,虔敬祷告曰:“我一个人有罪,不要连累万民。如果万民有罪,也是由我造成的,应该由我一个人承担。”他准备举火自焚,以祭上帝。这时突然风起云涌,大雨滂沱,万民欢腾,商汤因此得救。
在这一仪式中,商汤既是政治领袖(国王),又是宗教领袖和文化人(祭司),还是牺牲(祸患和责任的承担者、奉送给神的祭品)。这种三位一体的身份使得他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心态上,都得真正以天下为己任。
商汤的行为肯定不是他的创举,他不过是践履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的力量是如此强大,即使他企图摆脱也无能为力。这种伟大的传统形成了一种伟大的约束力,他必须对天下的丰廉、安危和祸福负责——这才是国王和领袖的真正含义。
在其他许多部落,原则相同但是顺序有所变化,他们是先选出新国王,然后由新国王亲手将老国王杀死。杀君仪式通常就是新国王即位的仪式。
站在国王的角度说话,这种制度实在残酷得可以。如果站在民众的角度说话,情形就会两样。民众用他们的财富和虔敬供奉国王,不就是需要国王为他们谋利赐福吗?国王们挥霍着民众的财富,享受着民众的虔敬和礼拜,当然只能恪尽职守、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而不能任由他膨胀权力、欺凌公众、损害公共利益。
我们不得不承认,蒙昧古代人的制度设计和政治操作,都是充满理性的,而且他们非常清楚人的有限性,整个制度设计和政治操作都在极力避免人的有限性所可能带给族类的破坏和伤害。看来,对古人做出“蒙昧”的判断恰恰证明了现代人的“蒙昧”。
就这样,国王在随时死亡的威胁下,谨慎地履行着自己的指责,接受民众的监督。古代的臣民对待自己的国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受制于国王,对自己的国家和命运无能为力,而且他们对不不称职的国王的废黜比起现代人来可能更加方便。
3鹦鹉蛋:秘密的最后揭晓
前面介绍说,在世界某些地方,几颗小小的鹦鹉蛋就足以让国王们胆战心惊。更值得一谈的是,这种“鹦鹉蛋”的力量在现代国家依然具有某种形式的遗存。
譬如说,有人将新闻舆论命名为第四种权力,正是因为新闻舆论能体现民众对于社会和执政者的评价和态度。这虽然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政治领袖下台,但是它对执政者的权利和行为形成有力的制约。在某些特殊的现实语境中,舆论也能像“鹦鹉蛋”一样宣告执政者的末日。当今流行的竞选制度,也能从“鹦鹉蛋”传统中找到某些影子。
一个新的竞选者站起来向业已在任的政治领袖挑战,跟原始部落年轻勇士追杀国王然后取而代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总之,在“鹦鹉蛋”的游戏规则之中,权力的主体始终是民众而不是君王,这里没有“弑君”的观念。所谓弑君犯上之罪,不过是中古时期皇帝强加给篡位者的罪名。而且,这种罪名应该是一代代国王为了抵制民众对他们的制约和制裁而发明的,是国王们用来捍卫自己的王位和生命的武器。
这里,国家权力的主体已经由民众偷换成了君王。
在现代人的描述之中,古代国王绝对是大权独揽,独霸天下,同时他们一个个喜怒无常、专横跋扈、草菅人命、为所欲为。而且,我们还以为越是远古时代,国王就越加权力无边,恶贯满盈。其实,这是现代人对古代社会的错误猜测。
这种猜测的依据一部分是今天流行的民间故事、童话故事、历史故事等等,而这些故事所体现的是人类记忆,主要都是有文字和文献以来的所谓文明史的记忆,这段历史我认为应该命名为中古时代。此前的历史则应该命名为远古时代。关于中古时代的集体记忆,无法用来推测远古时代的人类状况。
另一部分甚至是最近一百余年出现在地球上的现代集权国家的权力和体制。因为现代集权国家无限膨胀国家权力,无限挤压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给人以国家和国家领袖万能的印象。
其实,从国王可以很轻易被处死的事实,就可以看出首领们的权力并不大,以上的种种依据未必可靠,我们的猜测可能常常不着边际。
在人类社会刚刚出现领袖的时候,国家权力还不怎么发达,领袖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祭祀活动与神灵沟通,并代表神灵给民众谋利赐福。那些身为氏族和部落首长的领袖们,世俗权力极少,主要乃是作为巫师和祭司而掌握着那个时代的神权。直到社会逐渐成熟,这些领袖才慢慢发展为酋长、国王、皇帝等等。
这些祭司、酋长或者国王乃是代表公众的福利,与大自然的神秘力量以及神灵沟通、周旋,所以他们必须谨言慎行,不能以任何方式得罪神灵,以免给民众惹祸。这些传统一直到中古时代还常常被皇帝遵守,近代的一些原始部落首领当然更是严格遵行。
在古代,日本天皇的每个早晨都是这样度过的:他必须头戴繁复而又沉重的皇冠,连续几个小时端坐在王位宝座上,像一尊塑像那样,手、足、头、眼以及全身所有其他部位都不能动弹。这种禅定式的姿势对于常人来说当然是难以忍受的折磨,可是天皇不是常人,他是秉承天帝意旨造福人间的万物之王。
时俗认为,万一天皇的身体不幸向某个地区移动、倾斜,或者他的目光注视到了某一个地区,就可能会有战争、饥荒、火灾等等灾难出现在某个地区甚至全国。
为了保证风调雨顺、万民安居乐业,保持帝国的和平稳定,他必须忍受这种煎熬。
除此之外,他还必须遵守许多其他禁忌,诸如终日不可在光天化日之下暴露身体,头发胡子指甲等等不可轻易剪除,为了卫生只能在夜间偷偷洗澡等等。他的脚不能着地,需要移动身子时只能骑在别人的肩上。
他既然享有天皇之尊,就应该承担与此相称的责任。
远古时代,国王的权力不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玩弄权术的基础上,而是确确实实建立在为老百姓谋求福祉和利益的基础上。国王的权力与责任结合得非常紧密,虽然没有现代民主国家的问责制,但是公众所加给国王的责任,几乎达到了残酷的程度。那种问责文化的繁荣和严格,远远超过任何现代民主国家。
远古时代,生民最基本的要求是老天爷风调雨顺,以确保五谷丰收、六畜兴旺。能够祈风降雨的巫师在这样的社会不但是知识权威,而且是通天统地的神灵和为民造福的道德英雄,他们因为承担着而且忠实地履行着救民于水火、解民于倒悬的职责而理所当然地成为王者。
从上文的例子中,可以看出非洲、澳洲和美国的国王们捍卫王权的能力都比较弱,所以直到晚近还不得不在民众的监督下及时自杀,而中国的国王却很早就用自己的力量废除了这样的习俗,改写了智慧而又残酷的“鹦鹉蛋”传统。从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故事中,已经看不到国王不得不自杀谢罪的历史痕迹,最早的尧舜传说是禅让而不是弑君自代。
尽管免去了“自杀谢罪”的待遇,但古代中国的国王依然不好当。
我们以楚文王为例。楚文王开始时并不是一位好国王,有一次楚文王沉湎于打猎,三个月才返王宫。另一次由于迷醉于美女丹之姬,一年都不上曾朝。
结果,太保申(注释官名)得知后拍案而起,要用荆条笞打之刑予以惩罚。楚文王说我愿意改正就行了,刑罚就免了吧。太保申说,臣受命于先王,如果不责罚王上,就有违先王之命。我宁愿开罪于王上,不愿意开罪于先王。楚文王只好趴在地上受刑。太保申将50根荆条扎成一捆,在楚文王背上轻轻打了两下。
哪知这个楚文王死要面子,受罚之后还说没什么疼痛。太保申抗议道:君子受刑本身就是耻辱,你还敢说痛不痛的问题,哪能这样不知廉耻呀!他说要投水以死相谏。楚文王肯定难于承担逼死太保的责任,赶紧认错,并马上杀死狩猎的猎犬,放逐美女丹之姬,保证此后忠于职守,一心治国。此后楚文王果然成为一位贤明敬业的君王。
但楚文王有时也并不听劝。
一次,楚文王拒绝接受大臣的意见,鬻拳忍无可忍,竟拿出兵器威逼文王,可见即使贵如大王也不可乾纲独断。事后鬻拳自断一足以谢罪。楚文王并没有因为受委屈而报复鬻拳,而是安排鬻拳担任守卫宫门的要职。
他们之间更有趣的故事还在后边。公元前676年,楚文王率兵抵抗西方巴国的侵略,虽说把敌人赶跑了,可是代价太大,国人认为楚文王失败了。楚文王率领部队回到都城的时候,负责守城门的大夫鬻拳竟然因为楚文王没有取胜而拒不开门。
最有趣的是,楚文王的权力竟然不足以命令守门官打开城门让他回宫。他只好振作精神,带兵到东北方向去攻打黄国。将黄国军队打败之后,他才敢于撤兵回国。可是此时楚文王由于劳累过度,还没有回到国都,就在路上暴死。
从以上的故事可以看出,王公贵族对君王具有十分严厉的要求,君王如果不能符合这些要求,就要受到制度的制裁,包括接受刑罚。
太保申敢于给楚文王实施刑罚,鬻拳敢于武力威胁君王甚至敢于拒绝君王入宫,绝不是仅仅出于个人的勇气,而是借助制度的力量。太保申强调先王之命,实际上就是强调祖传制度的严肃性。这种处罚和威逼不称职的君王的制度,可能就是更早时代处死不称职的君王(或酋长)的制度的演变形式。
这些故事最好地阐释了“职责”一词的含义,带给我们许许多多的启示。
第一,远古时代的国王是当时人类文化(比如巫术文化)最高水平的代表人物,这种现象在中国一直持续到了周代,周文王是巫术文化集大成者,八卦文化的代表人物。国王由没有文化的人担任在中国是从汉代的刘邦开始的。
第二,古代国王权力存在的基础就是为臣民尤其是为权贵集团履行祈风降雨、增收五谷、征战保安的责任,没有能力履行责任的国王必须受到惩罚甚至杀戮。
《楚史》作者张正明讨论楚文王劳累猝死时说,此一时代的国王“仍然是以公族为核心的国人的工具。他们毕竟是刚戴上王冠的大酋,对自己的天职有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虽死不辞。”这种风气乃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主义”制度的遗风。国王是否合格地履行了责任,评判的权利不是掌握在国王本人手里而是掌握在臣民手里,就像西方社会自从19世纪以来评判社会和政治的权利掌握在舆论手里一样。
第三,古代社会责任与权利的统一,远远超过了“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的现代人的想象。统治者只享受赋税和赞颂、不承担责任和祸患的局面,即使在中国也不是“古已有之”的。许多罪恶制度、罪恶心理、罪恶态度都是肇始于中古时代或者更近。
商汤的经历就更值得人们同情力量。一百年前,弗雷泽深有感触地说:“那种认为古代国王都是专制统治,人民只是听命于君主的看法,对于我们这里所考察的君主国家是完全不适用的。相反,这些君主都必须听命于自己的臣民,只有在他履行自己的职责、指挥自然的进程、为臣民谋福利的情况下,他的生命才是有价值的。……今天还被当做神一样崇拜,明天便被作为罪犯而处死。……整套的禁忌戒律,意图并不在于增添国王的尊严,更非让他享乐,而是约束其行为,不让他扰乱自然的和谐而招致他本人以及他的臣民和整个宇内遭受共同的灾难。”
那时弗雷泽的祖国英国是当时世界上的头号帝国,全世界的财富正源源不断地集中到英伦三岛,所有的国民都可以共享此等福利。可是弗雷泽的语气中还是隐约显露出一丝怀古之幽情。
总之,国王这个称号体现了一种职责,那些领受了这个称号的人,为了执行好这个职责,必须付出一切应该付出的代价,包括奉献自己的生命。古人对于政治的深刻理解,以及他们制度设计的杰出智慧,足令现代人汗颜。
4领袖也有潜规则
灵长类动物强者为王
现代学者认为,人类的社会组织方式经历了游群、氏族(部落)、酋邦、国家这四种形态。在这四种形态中,政治因素从无到有、从原始到现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那么,最初的政治领袖是如何产生的呢?从最初的政治领袖到集权国家的政治领袖再到民主国家的政治领袖究竟有多大的变化和跨越呢?
首先我们用类比的方式来考察一下游群形态的政治状况和领袖状况。许多动物学家详细考察过今天的猿猴社会,对他们的游群生活进行了大量的摄像记录。
从这些记录上看,猴子、猩猩、大猩猩等猿猴游群的首领是通过角力而产生的。他们不需要选举、竞选等社会程序,而是在采集、狩猎过程中,以及争夺女性的过程中,决选出超越众人之上有强力、智慧和亲和力的领袖。
群体中的“群众”只是“认可”和“接纳”,谁是胜者,他们就认可谁、接纳谁。当然,也有雌性群体不愿意接纳某位统治者而群起攻击之、驱逐之的情况,但是不太常见。
当领袖是不是非常具有吸引力?会不会出现激烈的竞争?
在猿猴社会,当领袖具有性交的优先权甚至独占权,所以,当领袖是一件极有魅力的事情。此外,当领袖可以决定采集和游猎的路线,可以部分决定其他人的行为,此种优越感和成就感必定对人类和动物带来巨大的诱惑。所以,在猿猴社会,那些身强力壮的成员无不奋勇争当领袖。他们之间的争夺常常是十分残酷的。
美国动物行为学家瓦尔在《人类的猿性》中,对生活在荷兰阿纳姆动物园的黑猩猩群体的权力斗争进行了详细的描写。年轻的黑猩猩鲁特挑战老猩猩叶罗恩,取得了领袖地位,可是叶罗恩联合年轻的尼基共同制服鲁特,共同夺取了领导权。叶罗恩跟尼基共同享用所有的雌猩猩。
后来尼基对叶罗恩的性权利进行干预,于是双方的冲突持续几个月。趁此机会,鲁特重新发起进攻,企图恢复领袖权利,但是生死关头,尼基与叶罗恩的联盟再次发生作用。它们分开来都不是鲁特的对手,但是它们联合起来却是鲁特对付不了的。一场恶战就这样开始了。鲁特遍体鳞伤,睾丸被敌人从阴囊之中挤出来,最后不治而亡。
鲁特为什么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来争夺领袖地位?瓦尔认真观察过叶罗恩在失去权力之后的悲惨情景:它呆呆地坐着,望着远方,脸上一片虚无,数周不吃不喝,整个群体的活动对它没有任何影响,它仅仅剩下一个躯壳,整个灵魂都翩然远去了。[2]由这段描写不难看出,权力对于灵长类动物的精神支持作用有多大。鲁特一定也曾经忍受过这样的痛苦,所以它要不顾一切投身于权力角斗。
原始社会缺乏稳定的领袖人物
初期人类社会的权力角斗,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类似于上述灵长类动物?人类领袖的产生方式跟黑猩猩领袖的产生方式有什么区别?
据近代人类学家对诸多原始部落的考察,权力对于初期人类的吸引力远不如对于猿猴的吸引力那么大。由此似乎可以说,人类从动物群体中超脱出来的一个标志性的变化是:在每个群体的内部,权力和权威的产生主要不再依赖体力的拼搏,而是主要依赖生产技能或者智慧的超群出众。
如果说,人类的游群时代,其游戏规则还可能跟今天的黑猩猩社会有某种相似之处,那么,到了氏族社会时代,这种相似性就越来越少,人类越来越显示了自己不同于其他灵长类动物的杰出和平相处能力和高度的政治智慧。也许这是人类自古以来将自己凌驾于一切动物之上的原因之一。
我的这种猜测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具有相当多的人类学依据。
在游猎为生的爱斯基摩人中,一个人从事某项生产活动比别人技艺高超而且富于成效,他就是人群的中心,每个群体中都有这样的中心人物。如果这个人有意识地积累财富,果然比别人富有,而且及时地慷慨地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大家就心照不宣地认可他为头人。
一旦他意识到自己已经被拥戴为头人,他就必须每天第一个起床,最先走出户外,踏上冰雪之地。他是全部行猎活动的计划者,其他人尊重他的才智,相信他的判断,愿意跟随他,因为大家认为这样对自己有利。一个头人就这样自然而然地诞生了。
但是这位头人并不享有固定的权威,如果某一天大家不愿意接受他的判断、裁决和各种计划,不愿意跟随他从事生产活动,他就不再是头人。如果他想刻意维持头人的地位,哪怕多维持一天也是不可能的。[3]
在印度洋孟加拉湾的安达曼岛上,生活着一群原始人,被西方人类学家命名为安达曼岛人。他们也没有严格的氏族社会,只是一小群一小群地生活在一起。每一个群体之中,通常都会产生一个具有影响力的人,能够将整个群体团结为一个整体,并能协调群体的行动。必要的时候他可以控制和命令他人。但是,他毫无权力强迫他人服从,更没有权力处罚那些不听从命令的人。
在联系紧密的好几个群体之中,往往会产生一个地位高于其他头人的首领,他主要依靠杰出的劳动技艺或者个人品质赢得超乎他人的声望。众多群体每年举行的聚会中,他受到最多的尊敬和拥戴,他于是成为整个部落的首领,也就是大首领。
这个不需要选举的、自然而然产生的大首领,其权力仅仅在于组织本部落各个群体的聚会、打猎、捕鱼等活动。他也像那些小群体的首领一样,没有权力强迫他人服从或者处罚他人。[4]
人类的初期社会竟然如此温良斯文吗?也许因为近代学者所考察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初期社会?在人类进化为人类的最初时代,那些强力者为了争夺游群的领袖地位,其斗争的残酷性也许不亚于我们从猿猴社会所观察到的情形?无论你如何猜测,这就是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最初期人类社会的政治状况,以及相关的游戏规则。
氏族首领的权力匮乏
这种游戏规则是什么性质?
英国学者普里查德在研究非洲中部努尔人的著作《努尔人》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有序的无政府状态”。政府本来是强调一种特定的秩序,无政府表示反对这种特定的秩序。然而,原始社会的人们,恰好是生活在另一种秩序之中。原始社会的酋长则是在这种秩序中承担社会所必需的、然而又没有太多强制性的功能。
“在努尔人中,缺少政府性的机构,没有法律制度,也没有发展成熟的领导制度。从总体上看,他们也没有组织性较强的政治生活。他们生活在一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中,这种状态是与其性格颇相符合的,因为如果在努尔人中生活,根本无法想象会有一些统治者对他们进行统治。”[5]
这个社会当然也不是人间天堂。用法律眼光来审视他们,他们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
“努尔人没有法律,对于损伤、强奸、失肢等有习俗性的赔偿,但是却没有一个有权力的权威人士对这些事情进行裁决或执行裁决。在努尔地区,立法的、裁决的以及执行的职能并未授予任何个人或委员会。在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并没有赔偿问题;而且,在我的经验中,甚至一个部落内部,尽管对损伤有时要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却并不以我们所谓的法律形式提出来。一个认为自己正在受到某人伤害的人并不能控告此人,因为即使这个人愿意出庭受审,也没有法庭来传讯他。我同努尔人朝夕相处了一年,从未听到一个案件在任何人或法庭面前摆出来。甚至我还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除非凭借武力或武力威胁,否则他很少得到赔偿。”[6]
面对这样的局面,也许我们觉得他们有必要有一位强有力的政治人物,给社会以公正和正义。但是,在普里查德所命名的这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中,无法找到这种政治强人。
酋长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是极其模糊和无力的。那些身披豹皮以显示权威的酋长,至多只是一位调解人。他的确经常出面处理纠纷,但是他的决定并不包含裁决的权威,而只是一种劝谕、一种提议。如果纠纷双方或一方拒绝执行他的建议,他没有任何权力惩罚他们或者强制他们执行。
在很多氏族社会或者前氏族社会,甚至没有公法而只有私法,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物或者机构可以代表氏族集体来推行对整个集体都有利的游戏规则、来惩罚对整个集体都有害的犯罪行为。
比如,在现代国家,杀人是危害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国家代表公众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但是爱斯基摩人社会和菲律宾的伊富高人社会,杀人只涉及私法,只有被杀者亲属才有权力复仇(杀死杀人者或者杀人者的亲属),社会或者酋长并没有权力出面制裁杀人者。
也即是说,原始社会阶段,人们的权力还充分掌握在氏族成员自己手里,而没有交付给代替人。人们必须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有自己的亲属群帮助自己维护权利,而不会要求酋长代表公共意志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类学家的研究给我们一种启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必定混乱和失范、失控。那些机能比较发达、组织相对严密的社会,社会本身具有一种自组织能力,能够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控制。这种协调和控制的有效性绝不在政府之下。
须知三百万年以来,人类历史上绝大多数时期都是没有政府的,只有最近四千年,地球上的一部分地区逐渐出现强力国家和强力政府,那些部落领袖逐渐发展为政府首脑或者独裁君王。
自从国家和君王出现以后,那些依然处于“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中的族群,一无例外地受到这些国家的屠杀、掠夺和占领。那些温良斯文的酋长无力组织起足够的社会力量与这些侵略者和屠杀者相对抗,久而久之,这些和平的原始社会遭到彻底破坏。
当今时代,地球上已经没有一个“有序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国家的强力已经将整个地球覆盖了一遍又一遍。国家带给人类的伤害有目共睹。
酋长的选举及其权力限制
在酋长不具有明显的领袖身份的时候,这种人物自生自灭。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明确的酋长。此时不存在选举问题和继承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酋长对氏族群体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他的权力也在不断增强。这时候,究竟什么样的人担任酋长,是氏族集体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公平,为了符合大家的意愿,选举行为出现了。选出来的酋长逝世了怎么办?这时候继承问题出现了。
在古代社会,酋长非常普遍地由选举产生。民选的酋长去世以后,通常由部落成员或者氏族成员在特定的范围内选举继承人,而绝不是由死去的酋长在死前指定继承人,更不是有原酋长的儿子理所当然地继位。
在众多氏族共同组成的社会空间,那个地位最高的酋长通常是由其中某个特定氏族的头人担任。为什么由这个特定氏族的头人担任,其原因很可能千差万别。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是血缘关系中的长子(中国宗法制与此类似),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最为强悍,在协同作战中功勋最为突出,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是本地区最早的开拓者和定居者。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非洲阿散蒂人选举酋长的过程。按照阿散蒂人的宗教观念,酋长就是祖先的化身,他们担任酋长的人必须出自索福阿赛福世系群,这个世系群最早定居在这片土地上,具有老大的地位。
索福阿赛福世系群中所有的成年男子都是潜在的酋长继承人。酋长去世或者当酋长被弹劾时,议事会长老们推选出一个由两人组成的委员会觐见皇太后,请求她提出继承人人选。这位年长的女性召集皇家世系群开会,共同推举一位最合适的继承人,并及时知会议事会。
议事会申明,这项任命并不是最后任命,还得等到部落全体成员举行选举会议之后,才能最后决定。
如果索福阿赛福世系群推举的人选没有获得公众选举的认可,皇太后就必须再次召集皇家成员重新提出新人选。如果一连三次提名都无法获得选民认可,议事会就得按照民众的要求从本会成员中推选一位长老担任酋长,皇太后必须出面证明这位新当选的酋长本系皇家世系,以此从法律上确定新酋长的合法地位。[7]
从这个选举程序可以看出,一个新的酋长诞生,必须获得原酋长亲属、普通民众、议事会长老(即社会贤达)的共同认可和接纳。这种选举制度,就是原始社会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从原始民主制度脱胎而来的古希腊民主制度,就从某种角度沿袭了这种运作模式。
据人类学家的研究,这种选举制度是原始社会共同的制度,中国远古时代无疑也曾经历过这种制度,《墨子》反复强调应该选举贤能的人担任国君,《礼记》中也借孔子之口缅怀远古时代选贤任能的美景,都是史前时代这种选举制度在文献中留下的蛛丝马迹。
尽管经过如此复杂的选举,新上任的酋长并不被人认为至高无上。仍以阿散蒂人的大酋长为例。在大酋长登基典礼上,一位神职人员代表选民明确提出对新酋长的职责要求。“长老们都说我应该授予你王位。可是你要听取我们的劝谏,别拈花惹草、酗酒赌博。作为你的臣民,我们不愿你申斥我们是奴隶;我们不想受你虐待;我们恨你吝啬贪财;我们不要一个不听劝谏的首领;我们不要你把我们当做傻瓜对待;我们不要你恃强凌弱、独断专行;我们不喜欢受责挨打。登上这王位吧,我们赞美它并将它赐予你,长老们已经同意将这王位赐予你。”[8]这段训词十分明确体现了君权民授,而且用“赐予”一词强调这种关系。接下来登基者必须宣读一份保证书式的答辞,意思是,如果违背了大家的利益,我将甘愿不光彩地被废黜。
阿散蒂人已经意识到,权力对于人的腐蚀作用无穷无尽,所以,当他们不得不将权力托付给一个全体国民都深感信任的人时,依然如此谨慎。中世纪的阿拉贡王国(今西班牙境内)已经进入君主专制时代,可是臣民向国王宣誓时依然是那样不卑不亢:“我们这些并不比你卑贱的人,向你这位并不比我们高贵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们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们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统治者,否则,我们就不接受。”由此可见,古代人类对于权力的谨慎可能是很普遍的。
这种谨慎不只是在政治仪式上表现出来,而在制度设计上也具有充分的显示。最典型的制度限制当然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精心设计。公元前7世纪,希腊执政官的任期由十年缩短为一年,公民每年选举一次,每次选出九位执政官共掌权柄,以免权力集中到一人手中。九位执政官共同执政一年,实际任期也可说是九分之一年。
不仅如此,城邦公民还规定九位执政官只负政务和司法之责,也就是不可过问宗教祭祀和军事事务,绝不可僭越权力。
后来他们的国家实际上没有最高领袖。近似于最高执政官的是元老院的主席,主席的人选由元老院成员抽签决定,每个人的任期只能是一天,一年之内不得再任。这种控制执政者权力的思路和智慧,跟原始社会限制酋长权力的精神一脉相承。
[1]弗雷泽:《金枝》,第404页,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2] 瓦尔:《人类的猿性》,第33页,上海科技出版社2007年版。
[3]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87-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布朗:《安达曼岛人》第33-3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普里查德:《努尔人》,第207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6]普里查德:《努尔人》,第187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7]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250-25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8]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250-25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